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19日,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销售企业、科研等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产业主管部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机构,同时是国家首批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机构,承担全省ITSS符合性评估及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概况
宗旨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湖北地区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开展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软件行业管理,在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会员交流等活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发展历程
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协会拥有实际缴费会员单位1200余家。会员单位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为主,也有部分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的服务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157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60家,副理事长单位13家,理事长单位1家。秘书处现有专职人员25人,绝大多数有在软件企业或软件园区工作的经历。协会办公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24号龙安港汇城A座29楼西,同时在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企服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近年来,协会倡导“协会就是企业的家,有问题、找协会”的理念和创新服务模式,为本省软件服务业及省内广大软件企业提供了完善和高效的服务,得到了行业、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被公认为“服务能力最好、会员认可度最高、凝聚力最强、运作最规范”的社会组织之一。协会连续多年获得“全国先进软件行业协会”、“湖北省先进民间组织”、“湖北省信息产业管理与服务先进单位”等荣誉;2010年2月,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2010年10月,在民政部首次组织召开的“全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会”上,协会作为全国社会组织改革的典型代表之一在大会上发言;2012年1月,在中国社会组织评估中,被
湖北省民政厅评定为“AAAAA级”;2016年7月,被
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授予“五星级服务机构”荣誉称号;2017年3月,协会秘书处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协会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在市场、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大量且有效的服务。除了日常的基础服务,协会每年组织的各类为企业服务的活动不低于60场。协会自主编制的《湖北软件之窗》(季刊)、《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研究报告》、《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荐目录》、《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解决方案集》、《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力资源和薪酬调查报告》等,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同时,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了《湖北省软件行业自律公约》、《湖北省软件价格估算推荐方法》、《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和团体标准,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理念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优质高效,公平公正,会员优先;
3、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4、协会就是企业的家,有问题,找协会!
自律公约
湖北省软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市场环境,保障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软件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软件企业(包括外国软件企业在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兄弟省市软件企业在鄂设立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寻求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他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软件用户因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 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软件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软件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标书造假或恶意低价投标,最终无法履约,造成用户单位严重损失的;
7、其他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软件开发项目和服务的报价体系以《湖北省软件价格估算推荐方法》为参考。
第九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
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与软件经营单位应该签订具有诚信约定条款的劳动合同,软件经营单位与员工间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软件经营单位录用员工时要遵守同行竞业限制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不诚信行为:
1、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危害公众利益的活动,例如制造电脑病毒、参与盗版活动、非法解密存取、重大黑客行为和攻击网站等;
2、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协议合同规定,不顾对原先已承诺的项目开发任务的影响,携带原企业的资料提高自己的身价;
3、不认真自觉遵守行业和企业的保密规定,随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户机密;
4、弄虚作假,隐瞒、虚构各种学历、从业记录;承接自己能力难以胜任的任务;对已经承诺的事,未按时完成,实在难以做到时,没有及早向当事人报告说明;对工作成果作夸大不实的说明;
5、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在自己开发的产品中拷贝复用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他方内容;
6、接受不利于雇主单位的外部工作;
7、其它被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或行业性社会组织认定的违约、违法或不诚信行为。
第十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软件经营单位应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部门、违规企业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主要用户单位、合作单位加强信息共享,抄送有关通报文件;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
5、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单位,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其停止不诚信行为;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通过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4、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5、其行为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要求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将其录用。
第十七条 本公约参考《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HuBe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BS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湖北省内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销售企业、科研等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湖北省内软件及信息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面向全行业,在为政府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湖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举办庆典、论坛等活动,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协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协会办公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民族大道124号龙安港汇城西大厅29楼。邮编:430074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
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订立行约行规,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竟争,维护行业利益。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五)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在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下,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使我国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六)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两年一次的表彰湖北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品牌活动,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八)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按期交纳会费者;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者;
(三)在湖北省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一切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事业的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给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对于诸如展览(销)会、各种会议等,会员享优先权及费用上的优惠权;
(六)会员可享受协会对
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的政策等进行咨询服务;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凡会员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损坏协会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侵权行为;
(三)诽谤他人名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
(四)违反协会章程,不遵守行规行约。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推选和聘请名誉理事长、协会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家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范围: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申请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的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审议协会向政府部门提供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每一个会员单位推荐一名),由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名,形成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家数不得超过理事家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将及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会优秀企业家担任,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因事请假期间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行使本条款(一)、(三)、(四)、(五)项职权。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日常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因事请假期间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授权行使本条款第(一)、(二)、(四)、(五)项职权。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常年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三)政府部门拔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基金与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经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2016年9月9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