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协会,是全省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业和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26个,个人会员1400多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余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省公安厅的领导,管理单位是
省公安厅消防局,受
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
协会简介
协会的任务是组织消防科学技术、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普及消防科技知识,开展消防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动;接受委托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消防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及疑难火灾原因的鉴定;编印消防学术刊物、资料、科普读物;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消防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积极分子;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消防行业自律活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国际和省际间消防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20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政治办会、民主办会和依法治会原则,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使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密切配合消防行政部门,积极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先后共组织交流42次,组织撰写消防学术论文1800余篇,有793篇论文获奖,其中有41篇被
中国消防协会评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论文,在省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有37篇被省科协评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三等奖或优秀论文奖,出版论文集8集3000余册;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先后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火灾隐患论证100余项,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100余项;大力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活动,编印、制作了一批消防科普书刊、音像制品、挂图,举办各类消防培训班50余期,培训4000余人,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直接宣传教育群众近10万人;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先后组织或参与到美国、日本、欧洲、东南亚以及港澳台地区参观考察10余次50余人,接待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和港澳地区来湖北参观考察与交流的共7次近百人。
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5次被省科协评为先进协会,10余次被中国科协、
中国消防协会、省科协、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评为科技周和科普日活动先进单位或优秀组织奖单位,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被中国科协学会部举办的《学会》杂志核心刊物评为全国300个“省级学会之星”、有3人次获得“火凤凰杯奖”,有4项作品获得中国消防协会优秀科普作品二、三等奖。协会被评为优秀科普作品组织奖。
理 事 长:毛汉斌
副理事长:卓仁禧、李绍清、严规方、黎天荣、汪树生(兼)
秘 书 长:汪树生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F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有关消防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原则,坚持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的需求以及适应社团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密切配合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团结广大会员,加强协会各项建设,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消防活动,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
湖北省民政厅,同时接受
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和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市、州消防协会,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管理单位是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科学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我省消防科技水平。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公益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新产品。
(三)开展以“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三懂得”(懂得防火基本知识、灭火基本技能、火场逃生基本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受委托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组织消防职业工种人员的培训考评以及社会重点单位消防
安全风险评估、消防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质量评估。
(五)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技术论证和消防技术咨询。
(六)编辑、出版消防学术刊物、资料、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及优秀个人会员。
(八)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有关为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宜和活动。
(九)开展国际和省际消防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十)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消防行业自律管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以及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等的单位。
2、自愿参加消防协会活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消防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1、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从事科研、教学、企业管理等且热心消防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共同决策权;
(五)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撰写消防学术论文和参加消防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3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提示后,仍未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七人,秘书长一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它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理事因故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更换。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员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中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挂靠单位拨款;
3、社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涉外方面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务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经湖北省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