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1985年9月17日经
湖北省人民政府
内设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按照中消协机构设置和省局有关精神,特将秘书处机构设置调整如下:
机构设置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27人,现有22人。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副处级干部1名、工作人员18名。内设机构一室四部:办公室、消费教育指导部、投诉维权部、法律与新闻部、组织外联部。
蔡 浩 主持全面工作
熊 莉 分管办公室、投诉维权部、组织外联部
罗申华 分管消费教育指导部、法律与新闻部。
部门职责
办公室:承担本单位文电、综合性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内勤工作(含经费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社保统筹、兼职备案管理和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省消委退休人员管理及财务、工会工作。
消费教育指导部:负责研究拟定全省消委系统开展消费教育、消费指导、商品与服务监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负责承办组织“3·15”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实验和分析,并公布结果; 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志愿者注册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建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企业)的创建和选树;负责编写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负责消费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投诉维权部:负责研究拟定全省消委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争议的措施和办法,协调指导与检查督办全省投诉工作; 负责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负责全省消费者投诉情况统计分析和投诉典型案例汇编工作,定时向社会发布投诉分析报告,披露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负责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行业维权办、维权工作站等基层维权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各类消费侵权问题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消委系统投诉信息化工作; 负责全省消费维权社会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疑难投诉事项提请技术鉴定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全省消委系统开展委托检验、鉴定工作。
法律与新闻部:负责研究拟定消费维权法律事务、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措施和规划,并对全省消委系统进行协调指导; 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劝喻有关经营者; 就有关消费争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负责省消委律师团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建立全省消委系统新闻发布、舆情处置等工作计划与机制,策划、协调和组织重大消费维权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络、沟通、采访与合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负责省消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编印《荆楚维权》期刊及其它对外宣传资料;负责315和解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组织外联部:组织实施本单位党建、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本单位纪律建设、清廉单位建设与信访工作;负责起草省消委工作规划、计划、意见、通知、总结、讲话等公文,以及本单位大事记、规章制度、调研材料、绩效考评、目标责任制、信息上报和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省消委及秘书处机构登记、换届和年检工作; 负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工作会议的组织承办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负责与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以及委员单位的组织联络及外事接待;负责对全省消委系统进行考核及表彰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消委系统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
三、人员配备
秘书处分为一室四部
(一)办公室分管领导:熊莉;主任:程茜。
(二)消费教育指导部分管领导:罗申华;部长:禹静。
(三)投诉维权部分管领导:熊莉;部长:聂喜洋。
(四)法律与新闻部分管领导:罗申华;部长:胡翠兰。
(五)组织外联部分管领导:熊莉;部长:贺彦。
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宣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意见进行调查、比较试验和分析,并公布结果;
(三)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提出建议;
(四)针对商品、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有关经营者;
(五)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
(六)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为消费维权志愿者提供服务。
服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英文译名:Consumers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CC。
第二条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法律工作者、民主党派人士、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湖北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开展消费调查和商品比较试验;
(三) 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
(七) 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 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对消费热点问题评议、点评,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立规,立标建制工作;
(九) 组织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和名优商品的推荐工作;
(十) 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网络,指导市、州、林区、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本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一)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 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更换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委员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委员中提名在委员会上通过;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委员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 审议委员的调整增补事宜;常务委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换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指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可由省级领导担任,也可由主管单位的在职局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必须是省有关部门在职厅局级领导、大型企事业单位在职的领导和本会的秘书长中产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增补。
第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秘书长担任,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本会的主管单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调配。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向会长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履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能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业务能力强;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其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 对秘书处工作人员向主管单位提出使用建议;
(五) 指导、检查市、州、林区、县(市、区)消费者组织和分会、投诉站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解答消费者关于解决消费争议的有关咨询;
(三)不定期组织消费者座谈,调查、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六) 配合委员会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政府财政、省工商局拨款;
(二) 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各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核算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召开委员大会或涉及选举负责人、常务委员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在开展活动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并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委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终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维权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7日经本会第四届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间
修 正 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