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湖北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湖北地区有关企业、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信息化职能部门的教育信息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简介
本会由湖北省教育学会直接领导,由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法定代理人单位为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省教育厅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办公地址在湖北科教大厦B座。
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北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的教育信息化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信息化、教育管理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化、远程教育信息化及信息技术学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教育改革,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构筑信息化、学习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湖北省教育学会直接领导,由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理人单位为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省教育厅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办公地址在湖北科教大厦B座。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推进教育信息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战线工作者支持、参与信息化的建设、应用与研究工作;(二)组织学术研究活动,重点组织基础教育、职成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网络技术研究、资源建设研究、电子政务研究和课程整合研究;(三)协调与省内各有关专业(学科)委员会的教育科研规划。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四)组织举办教育信息化理论培训和技术培训活动,提高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者和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等综合业务水平;(五)组织教育信息化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交流推广经验,普及教育信息化科学知识;(六)为全省校园网、城域网建设提供有关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和工程监理的咨询服务,组织对教育信息化硬件、软件产品的鉴定、推广。(七)办好会刊《教育信息化通讯》网络电子刊物,不定期编辑优秀整合课例、优秀软件、优秀论文、优秀教学设计或教学经验文集;(八)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信息化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九)积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主要包括:全省各市州县及厂矿企业教育局的网络管理中心、信息资源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教育信息化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的信息技术系(教育技术系)、网络管理中心、远程教育中心;全省各级各类有教育信息化工作基础的学校;其它有关单位。可申请为个人会员的主要为:全省各市州县、厂矿企业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有关教育信息化的管理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技术工作者;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教育信息化的优秀教师;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教育专家;其它有关人员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审核;(三)由教育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科研评奖;(四)优先在本会刊物发表论文;(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五)支持本会的活动,提供或协助本会解决开展活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省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免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市、州、直管市、县、在鄂大型厂矿企业的教育信息化部门、各学校信息技术机构等单位的学会下属组织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专业研究小组组长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20元,在每年3月底收齐。未缴费者不通知参加会员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帐目由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报帐员兼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学会审查通过,报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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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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