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基金会是由
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在
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省级公募基金会,其前身是湖北省董必武教育奖励基金会。1989年4月13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湖北省董必武教育奖励基金会成立。1996年3月,更名为“湖北省教育奖励基金会”。2004年3月,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湖北省教育基金会”
建设宗旨
基金会秉承“臻善、至诚、励志、笃学”的理念,以“立德树人,奖教助学,服务教育,促进发展”为宗旨,接受社会各界,包括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
工作成效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鼎力援助。截至2014年年底,共募集资金15,259万元,获得投资收益3,556万元,总收入为18,815万元,资金总量近亿元。20多年来,基金会表彰奖励了10,908名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湖北名师、优秀中小学校长等。组织2850余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开展了“园丁之家”、夏令营、交流培训等活动。举办“励志班”,资助了760名高中生。出资1,400余万元用于救灾、资助贫困学生和慰问贫困教师。运用湖北“中烟集团”和“台塑集团”捐赠的8480万元资金援建了165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工作。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HUBEI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HB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湖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募集教育基金,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促进教育公平,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专项奖励、资助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网址:http://hbjyjjh.e21.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募集和管理教育基金;
(二)组织开展或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表彰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园丁之家”和教师培训、慰问等活动,对为本会募集教育基金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学生;
(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五)扶助重灾区学校、教师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教师;
(六)接受海内外团体和个人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于发展本省教育事业的专项基金和捐赠款项;
(七)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海外华人、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教育组织、公益性机构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以促进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尊师重教、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胜任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基金会工作的审议、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以本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相关社会活动;
4、向本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5、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二)义务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3、根据需要为本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4、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理事长委托或由副理事长召集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岁数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带领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开展募捐活动;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理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途
(一)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举行优秀教师“园丁之家”、教师培训、慰问等活动;
(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三)支持农村义务教育;
(四)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公益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和筹资费用;
(六)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
(七)组织有利于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一)本基金会面向社会组织的大型专项募捐活动,包括专题募捐大会、义演、义卖等;
(二)除银行存储、购买国债以外,一次性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活动(10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授权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最近一次理事会会议备案);
(三)境外的捐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履行章程规定宗旨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以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二)按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捐赠给省内急需的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8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理事长(法人代表) 雷召海 中南民族大学原校长
副理事长 汪 华 严育新 吴文刚 朱克光
秘书长 程学奎
理 事 吴俊文 张焱林 鄢烈洲 张 亮 邹德智
监事长 向家文
监 事 童静菊 谢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