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湖北省境内社会团体
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湖北省政研会,前称为湖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曾简称湖北省职研会)。
简介
由湖北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原省委企业工委、原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发起,于1984年成立。省政研会是在省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省政研会具体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秘书处与省委宣传部宣教处合署办公。
省政研会目前只吸收团体会员单位。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年会)。每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政研会开展日常工作。
业务范围
研究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
2、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应用理论和基础理论研究;
3、指导所属团体会员单位的研究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
5、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6、组织开展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学术研讨、参观考察等活动。
历史沿革
思想道德建设的专题调研活动,武汉市政研会、武钢政研会的调研成果在全国得到推广。
2001年,省政研会在武汉召开第七次年会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表彰了1999-2000年度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优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颁发了1999-2000年度湖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科研成果奖和优秀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政研会工作奖。会议选举产生了湖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
2003年,省政研会在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第八次年会。在这次会议上,省政研会正式更名为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研究重点从单纯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转向以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同时研究全社会各个领域(如机关、学校、社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选举产生了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九届理事会。
第九次会员大会以来,省政研会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紧紧围绕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保持和进一步推进了近几年来政研会工作发展的好势头,必将为开创湖北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湖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五号楼省委宣传部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调研及成果交流和推广活动。
(二)指导会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及时交流会员单位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经验。
(三)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政研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政工队伍的业务素质。
(五)编辑发行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类书籍与资料。
(六)组织开展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学术交流考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个人。单位会员为全省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和活动,党政领导重视,有
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基本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且不作出任何情况说明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除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报告或讲话。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领导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三)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课题研究经费;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7年4月17日经本会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5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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