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8月30日。原名为湖北省建筑业联合会。2001年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与湖北省集体建筑业协会合并,更名为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HU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协会概况
本会是全省各市、州和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L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对市、州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Constru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CI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
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对市、州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持有
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州建筑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界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建筑业界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能提名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各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