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
1997年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港人治港,是指在1997年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后,由中国的香港人治理香港。邓小平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提出的方针。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及政府成员成功地产生,香港在过渡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繁荣的局面,并在回归后继续保持了稳步发展。
历史来源
港人治港,即在1997年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后,由香港的中国人来治理香港。邓小平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提出的方针。
港人治港是邓小平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解决香港问题新构想。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内地人去任职。以“一国两制”,即中国政府必须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重要前提,以“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为重要特点。于1984年6月22、23日邓小平在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人时正式提出,同年12月中英正式签署的联合声明中予以确认。此后,经邓小平不断说明和补充,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理论。
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三大论述
关于一九九七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法管理香港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构想:即,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成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个国家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中央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派出干部,由香港本地的中国人行使管理香港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国防、外交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
香港回归中国后,关键问题是由谁来行使管理香港的权力,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香港人还是内地派出的官员。对于由谁来管理香港的问题,邓小平同志作了深刻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强调:“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0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这就是说,回归中国后,应由香港的中国人行使治理香港的权力。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出干部来管治香港。“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之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我们派出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8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港人治港”充分说明邓小平同志对香港同胞的高度信任。
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邓小平同志在充分信任香港的中国人可以管理好香港的前提下,考虑到香港被英国统治一百多年的现实,为了保证中国对香港的主权,邓小平同志提出“港人治港”的标准问题:“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4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港人治港”,是港人中的爱国者治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爱国者治港,才能保证国家对香港行使主权。
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
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同时,又反复强调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
“我们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31页《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论谈》(1983年6月26日)】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1页《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
邓小平同志还多次强调:“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还是损害香港人的利益,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73-74页,《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984年10月3日)】
根据“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全面地规定。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中央的权力,如国防、外交事务权;香港政制主导权;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高官的任命权;维护国家和香港稳定的紧急事务的处置权;法律审查权;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等等。总之,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维护香港作为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保证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需要的各项权力。
具体内容
港人治港包括五方面内容:(1)特殊的制度。一方面香港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体现了主权的自治权,是主权与自治权的统一;另一方面,香港仍实行资本主义,并且50年不变,保证香港平稳过渡,有利于香港的继续稳定、繁荣。
(2)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经济制度上,保持原有格局基本不变。
(3)香港的稳定与发展。除了经济的发展外,还要有稳定的政治制度,要有香港的特色。
(4)治港港人的人选标准“以爱国者为主体”,同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而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1页)。
(5)“我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的主权之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我国恢复对香港主权后有权在港驻军》,人民日报1984年5月26日)。
规划目标
202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未来。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支持港澳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支持香港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支持香港服务业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香港发展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完善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支持港澳参与、助力国家全面开放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打造共建“一带一路”功能平台。深化内地与港澳经贸、科创合作关系,深化并扩大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化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进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深港河套等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强内地与港澳各领域交流合作,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和生活居住的政策措施,加强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支持港澳同各国各地区开展交流合作。
重要意义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及政府成员成功地产生,香港在过渡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繁荣的局面,并在回归后继续保持了稳步发展。这一解决香港问题的新构想,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高度自治原则,也为解决澳门和台湾问题提供了借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在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旗帜下,团结港澳各界人士,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再次重申了“港人治港”的政策。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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