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是2018年温州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温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负责区域排污总量管理及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指导开展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参与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工作职责: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工作职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全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长三角区域合作有关工作和臭氧层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工作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归口管理生态环境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核、报批与后评估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应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局法律顾问。牵头开展普法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咨询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四)科技与财务处
工作职责: 组织拟订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生态保护补偿、对口援助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承担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负责提出生态环境系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市局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实绩评价,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美丽温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处(塘河管理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长江经济带治理修复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拟订并实施温瑞塘河治理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温瑞塘河流域各区域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参与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温瑞塘河文化保护工作;承担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海洋生态环境处(水乡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及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规、规章、制度。负责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上排污许可及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市“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
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参与相关领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土壤和固体废物化学品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环境监测与辐射处。
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指导生态环境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处。
工作职责: 负责法律、法规设定的各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指导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负责建设项目区域限批相关工作。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
(十二)人事处。
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干部教育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派驻城区执法队的人员招录、岗位设置、岗位调整和干部交流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推荐工作;管理和指导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工作。组织或审核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相关工作。牵头督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述,按有关规定检查和处理局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十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
工作职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方案、计划。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问责相关建议。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及其后续相关协调联络工作。承担督察整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承办党政负责人约谈、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关事项。
直属单位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珊溪水利枢纽分局
工作职责:参与制定珊溪水利枢纽库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负责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珊溪水利枢纽库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投资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库区周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水库库区环境质量的对策。承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开展各相关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承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生态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新型和跨省、市、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承担案件立案、调查取证环节等法制初审;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分派、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置和信息上报及有关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督考工作;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工作职责: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各类要素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和仲裁监测等;负责全市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和上报;编制各类环境要素的报告(报告书);承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温州市环境信息宣教中心
信息中心
工作职责:根据我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我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计划;开展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协调县级环保部门信息化的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及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省局下发在线监控系统、排污收费系统的运行工作。做好视频会议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市级环境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市环保系统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共享;完成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教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境科学知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日常新闻报道,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方式及时宣传报道环保工作,引导舆论监督活动;负责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辑、环境报刊的发行和环保宣教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纪念“6.5”世界环境日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承担《温州环境》的编辑发行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协调指导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宣教工作;负责制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绿色系列创建规划,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网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温州市土壤和固体废物技术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开展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调查、分析测试、技术鉴定、科学研究;开展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工作。
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市排污权储备中心)
工作职责: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宣传、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指导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温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排污权指标统筹分配、排污许可证核收核算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评估、技术审核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市级统筹的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有偿使用的具体事务;负责全市排污权数据库和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开发、应用和培训等工作。
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
工作职责: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探索环境保护学科的理论与技术;编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生态环境、污染整治等各项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开发、推广与应用,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方案设计和样板工程建设;开展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开展ISO14000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等环境咨询服务。承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温州市水乡建设促进中心
工作职责:承担水乡建设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现任领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红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高永兴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黄定贵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进光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林新磊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林朝辉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黄晓忠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麻素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潘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员:刘建农、王益民、陈伯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郑小小、张力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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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