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温岭市政府部门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1年11月,原称温岭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更名为温岭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1月,温岭县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内部机构合并办公,翌年9月恢复机构;1967年4月,因“文化大革命”,检察机构被撤销;1978年7月,重建温岭县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1994年3月,温岭撤县建市,更名为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机构概况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办公侦查大楼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218号, 2007年7月竣工启用,建筑面积15000余平方米。全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法警队共14个内设机构及松门检察室1个派出机构。在编人员111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107人,占96.4%,硕士研究生学历13人。
近年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和基础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驻所检察室连续三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2011年,控申接待室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在省检察系统综合考核中获基层院建设进步奖,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被台州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在台州市检察系统综合考核中名列总分第一,涌现出以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接待员、一等功臣、浙江省劳动模范王玉庭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人物。
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温岭构建和谐社会和中等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内设机构
一、政治处
1、本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2、协助院党组对中层干部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3、组织实施《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及时做好检察官等级评定与变动、司法警察警衔授予与变动的申报工作;
4、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调配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以及考核、奖惩事项;
5、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6、本院机关的政治教育工作,制订和组织落实院机关的政治教育计划;
7、检察宣传工作;
8、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在职培训、业务学习和学历教育工作;
9、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0、政治处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二、监察室
1、对全院干警进行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
2、对本院机关及全体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检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对本院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检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惩处违法违纪人员;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和复核申请;
5、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6、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内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实施;
2、起草文件及有关以院名义的报告、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等工作;
3、收文、发文管理;
4、检察信息工作,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温岭检察》等内部刊物;
5、全院的统计与报表;
6、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及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与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7、组织安排院机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并做好记录工作;
8、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9、检察档案管理以及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
10、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11、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1、承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2、承办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
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4、逮捕执行监督;
5、承办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案件及备案审查;
6、结合本科室职能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7、研究制订审查批捕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五、公诉科
1、审查由本市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承办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并决定案件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审查由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本市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刑事案件;
3、出庭支持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追诉漏罪、漏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
5、审判监督活动。如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6、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7、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将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9、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0、研究制订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六、反贪污贿赂局
1、对本市内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2、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3、制订反贪污贿赂业务工作计划。
七、反渎职侵权局
(一)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立案侦查(35个罪名)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二)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7个罪名)
36、非法拘禁案;37、非法搜查案;38、刑讯逼供案;39、暴力取证案;40、虐待被监管人案;41、报复陷害案;42、破坏选举案。
(三)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四)研究制订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八、监所检察科
1、对看守所(监狱、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执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6、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8、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1、对本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依法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结合本科室职能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研究制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1、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
2、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并对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承办向上级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
4、办理由本院管理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
5、结合本科室职能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6、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研究制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科
1、对职务犯罪进行个案预防;
2、对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进行预防;
3、对在本市范围内的重点工程进行职务犯罪预防;
4、进行预防信息和行贿犯罪档案建设;
5、开展预防调研、预防咨询和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6、发放预防检察建议。
十二、检察技术科
1、本院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检验人员暂缺)鉴定工作以及案件当事人的心理测试工作;
2、本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做好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4、承担本院重大案件、重要会议等摄像、照相任务,收集有关视听资料;
5、本院技术装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三、行政装备科
1、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通通信设备、枪支弹药、服装等的管理、配备;
3、负责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4、负责本院的接待工作;
5、负责本院机关食堂、物业、保卫等日常行政管理。
十四、法警队
1、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2、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司法警察履行保护自侦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职责;
4、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5、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6、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7、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所获荣誉
2020年10月14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3 16:54
目录
概述
机构概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