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用盐
税收名词
渔业用盐指渔业生产中加工腌制、保藏水产品使用的盐,有海水渔业用盐和淡水渔业用盐两种。税法曾规定对渔业用盐给予减税照顾。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规定。1987年10月1日起,国家决定取消渔业用盐的减税照顾,规定渔业用盐和食盐同税。
按照1984年9月颁布的 《盐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规定,渔业用盐指国营水产部门保鲜、腌制鱼货的用盐,集体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体渔民交售给国家的鱼货所需的保鲜、腌制用盐。对于不符合上述范围使用的渔业用盐,不予减征盐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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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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