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
适宜水产捕捞、水产增殖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繁殖、生长、索饵和越冬洄游的水域总称
渔业水域是指适宜水产捕捞、水产增殖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繁殖、生长、索饵和越冬洄游的水域总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为保护该水域,防止污染,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影响渔业水域环境的主要因素是水质污染和对水域环境的人为破坏。水质污染包括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有机物朽染、放射性污染、热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对水域环境的人为破坏是指未经充分调研,盲目围海(湖)造田、拦河筑坝,或进行海底爆破、修造水下工程等 。渔业水域朽染对渔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鱼
类的生存空间缩小,资源量减少,质量变差,个体变小或成畸形;破坏渔业生态系统,危害了其它生物的生长繁殖,进而损害了鱼类的饵料生物来源,甚至使水体失去渔业利用价值;鱼固体内残留了大量的有毒物质而失去食用价值;人类食用有毒鱼类后,危害了人体健康。最终形成的“死湖”、“死海”将直接牵制社会文明的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未经适当处理就排放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对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一些江河湖泊和局部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赤潮频繁发生,鱼类资源量锐减,甚至消失,个别渔业水体失去利用价值,严重阻碍了我国水产业的发展。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涉及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和手段,但渔业水域环境在总体上未见明显好转,个别的仍在继续恶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迄今为止,除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外,国家已颁布涉及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0多个,主要有:《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等,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4 14:53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