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
破产清算和
解散清算
风险投资是一种
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
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
风险企业大约有20% ~30% 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
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
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
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 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 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
二是
解散清算,即启动
清算程序来解散风险企业。这种方式不但清算
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资失败项目都会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一旦确认了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和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果断地退出是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收回
资金用于新一轮的投资。
而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首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
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
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其次,破产清算中投资方合法权宜如何保护未能很好解决。风险企业成立时,投资方投入了资金,技术方投入技术。按照《公司法》,一旦投入都是法人财产。如果清算,投资方对
无形资产同样有
所有权。如何分清
产权、如何界定
职务发明、如何防范技术方转移技术都需要从法律上来明确。此外,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中作为特殊
股东,其是否有以及如何确定清算优先权问题值得我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