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帐户亦称协定帐户。协定国双方的清算银行各以对方名义开立的按约定的记帐方法和清算货币,负责记录
记帐外汇收付及其差额清算的帐户。协定国双方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交易,一律通过清算帐户收付,毋需逐笔支付现汇,只有超过协定规定的“信用摆动额”部分,或协定年度末的帐户差额,或协定期满后的帐户差额,才以双方约定的办法用现汇或物资予以清偿。
清算帐户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反映专项协定的执行和平衡情况,作为两国政府间考核协定执行情况及进行清算的唯一依据。因此,双方清算银行必须严格按双方签订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或“结算与支付手续议定书”通过清算帐户办理记帐结算,力求准确、正确,以维护对外信誉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