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小组
公司股东组成的部门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据此,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未有明确规定。
法律地位
从公司法基本理论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为清算目的设立的清算组织性质上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
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处于这种法律地位下的清算小组,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当比照公司通常阶段的执行机关董事会。
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0 19:29
目录
概述
法律地位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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