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是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
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乡镇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土地矿山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承担全县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参与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组织实施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六)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对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延续、变更、转让进行初审并上报;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管辖矿业权的延续、变更、转让审查上报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七) 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县辖区所有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负责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监管。
(八)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
资源性资产。
(九)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李 强(局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