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出口国为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品的竞争力,在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出口国政府提供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与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以为出口商 (如为卖方信贷)或进口商 (如为买方信贷) 支付当地费用的贷款。政府贷款的利率比一般
出口信贷利率更低,这就更有利于促进该国设备的出口。政府贷款占整个贷款金额的比例视当时政治经济情况及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有所不同,有时占贷款金额的30%。
混合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由于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要低,这更有利于出口国设备的出口。
混合信贷是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相结合而形成的贷放方式,目的也是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混合信贷通过运用政府贷款来降低传统银行贷款的利率,延长还款期限,进而达到促进贷款国资本货物的出口以及提高其出口资本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西方24国的“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君子协定生效后,成员国相互之间仍明争暗斗,矛盾重重。1982年以后,君子协定利率几经提高,接近甚至有时超出市场利率,直接影响西方各国的出口融资和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而君子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政府提供的低息信贷和外援不作明确规定,并且允许结合出口信贷给予部分政策援助、赠与。西方各国为了避开君于协定的约束,开始采用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的手段来降低原来出口信贷的利率,延长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期限,从而实现支持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
1、无政府间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利用两国银行已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及贷款额度参与贷款,使借款国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获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两国政府银行议定。此种方式利用了原有的买方信贷协议,两国政府无需再洽谈贷款协议及手续问题,具有省时省力的优点。
2、贷款总协议或专项贷款协议方式。出口方政府授权本国银行与进口方政府授权的该国银行签订混合贷款的总协议或专项协议,以“混合利率”提供贷款,利差由政府从其预算中拨款补贴。其特点是两国银行之间需为特定的项目签订专门的混合贷款协议。信贷资金来源和用款形式与买方信贷相同,手续仍较简便,利率则比一般贷款低。
3、政府贷款协议与银行贷款协议井存方式。出口方政府和银行分别按一定比例向进口方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并分别签订各自的贷款协议。在这种方式下,项目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同,贷款的申请渠道不同,批准程序也不同。因此,手续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