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术家协会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深圳市美术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美术学术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建设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促进美术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美术家协会。(英文:Shenzhen Artists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美术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美术学术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促进美术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所设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
第二章 业务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有义务团结在本市生活、工作、学习的美术家,并根据本章程吸收为会员。
第七条 本会鼓励会员不断提高艺术修养,尊重艺术创作规律,支持美术家们积极从事艺术创作,维护会员在美术学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有义务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艺术活动,为会员的美术创作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会有义务促进和支持会员在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开拓创新、史料整理、理论研究、业务学习、人才培训、国际交往、学术批评、作品发表、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才华。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人具有深圳常住户口或已购房定居;
(二) 具备上列(一)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①在美术学术范畴内的某个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学术成就和影响主要包括:个人美术创作、参展、发表、编辑出版、史论研究、美术教育、文艺批评、美术组织工作等。②参加本会主办的综合性画展达三次以上;在本会参与主办的专题画展中获得奖项达二次以上。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获得深圳民政部的正式注册或本会批准的下属美术学术机构;
(二) 主要负责人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是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申请:
(1) 向本会办公室递交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主席团会议过半参会者通过;
(2) 中国美协会员、省级美协会员以及已获得国家美术第列或与美术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持深圳居民身份证或本人购房定居证件,凭相应会员证、转会证等资料,直接登记入会;
(3) 入会者填写会员表格后,由主席团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申请:
(1) 向本会递交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 出示民政部门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3) 经本会主席团过半数讨论通过;
(4) 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服务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五) 必要时,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产生及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 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席;
(八)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到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特可采取通迅开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如需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20元,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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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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