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学会是深圳市的一个群众性学术团体。
学会简介
第一条,名称:深圳市统计学会;
第二条,深圳市统计学会是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并加入
广东省统计学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深圳市统计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国内外统计科学理论,统计方法制度,结合深圳市的实际,研究建立一套适应经济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和方法制度以适应特区经济管理需要,推动我市统计改革,提高我市的统计理论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加速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的办公地点:深圳市同心路一号,深圳市统计局大楼A座6楼。
主要任务
(一) 加强统计科学理论与实际工作者的联系,组织推动会员积极开展统计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统计科学;
(二) 举办统计科学讨论座谈会和学术报告,组织交流统计
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或改善统计工作的建议;
(三) 开展与各省、市、经济特区、港澳地区、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
(四) 举办统计学术讲座,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理论业务水平;
(五) 组织会员开展各项统计业务咨询活动对全市统计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六) 接受企业、社团委托调查,收取费用,筹集经费。
会员管理
章程规定深圳市统计学会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并规定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加入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统计工作、统计教学和科研的人员,热心统计科学和统计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定的统计工作理论基础知识,一定的统计成绩者、业务骨干、统计负责人。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统计学会。
第二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是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并加入
广东省统计学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国内外统计科学理论,统计方法制度,结合深圳实际,研究建立一套适应经济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理论水平和方法制度,以适应特区经济管理需要,推动我市统计改革,提高我市的统计理论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加速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统计信息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同心路一号,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大楼A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加强统计科学理论与实际工作者的联系,组织推动会员积极开展统计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统计科学;
(二)举办统计科学讨论座谈会和学术报告,组织交流统计
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或改善统计工作的建议;
(三)开展与各省,市,经济特区,港澳地区,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
(四)举办统计学术讲座,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理论业务水平;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项统计业务咨询活动,对全市统计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有关部门问题提出建议;
(六)接受企业,社团委托调查,收取费用,筹集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从事统计工作,统计教学和科研的人员,热心统计科学和统计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定的统计工作理论基础知识,一定的统计成绩者,业务骨干,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入会者,均需本人或单位申请,填好入会申请表提交到学会秘书处;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期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任务,积极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告知本单位会员领导小组且以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统计业务领域内有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年富力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统计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在换届时提交学会的经费预算,核算。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深圳市统计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