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56号),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局级,由市民政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六)职能转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评估评价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成(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登记前业务指导工作。统计分析社会组织登记数据。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法人治理结构、人才和发展能力建设。协助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指导全市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评估评价、重大活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承担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协调指导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