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级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区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区(含新区,下同)、街道
行政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审核市直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其他行政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
(六)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市直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