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在深圳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下,一直从事深圳市信息行业的服务工作,既面向政府又面向企业。参与配合着政府历年来的信息化政策法规的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调研等一系列工作。
协会简介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覆盖了深圳市信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共400余家。同时,与
国家信息中心和
中国信息协会以及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行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多年来协会与国外相关协会和社团建立了联系。主要工作自2004年起,协会主力参与了《深圳市汽车电子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数字内容产业战略发展研究》、《深圳市信息服务业战略发展研究》等一系列战略发展研究,2009年协会作为唯一一家行业组织,全程参与了《深圳市振兴互联网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申报》等一系列工作。
在“第四届数字城市大会”中举办了“深圳信息行业品牌之夜”,2010年组织了“行业网发展之路研讨会”、2011年主办了“第六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大会”、协办了“
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交易投资博览会”和“第二届深港电子商务发展论坛”、承办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会议”等大型活动,均受到了部委领导、市领导和企业的欣赏和好评。协会在给政府提的建议中也常有创新的模式,同时不断举办将行业最新资讯发布,如2009年举办的“IPV6发展报告会”、“院士云计算报告会”和“2010年智慧城市中的绿色智能交通报告会”等,收到了与会者和政府的肯定。2010年9月27日在首届“中国城市信息化成果评选”中,协会获“2010中国城市信息化服务创新奖”(该项目为
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的保留项目)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英文:SHENZHEN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SZI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深圳市信息行业企业为主体,由与信息化建设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各省市驻深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的、具有行业性、地方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依据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105号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楼1105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四、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五、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十、在协会管辖下,成立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委员会及行业联盟,推进行业发展,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可利用协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若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不超过7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应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其他有关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联盟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该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协会的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在会员中分配使用。经费支出包括: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补贴。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的会计人员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2年0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