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基层
管理领域术语
深入基层,管理领域术语,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意思。
术语简介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为切实转变我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解决问题。提高领导干部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对工作发展变化的应变能力,对事物发展变化的判断和决策能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县工作水平上台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县各级领导干部总体上是做得好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作条件的不断改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习惯于按老办法、老思路、老经验处理问题,不重视理论学习,不深入基层掌握实情,不下苦功夫调查研究,不下真功夫扎实工作,自我压力不够,工作标准低,甚至当官不作为,拿钱不干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但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是实现我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树立服务
要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领导就是责任的观念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理念,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关注民生、了解民情、掌握民意、扎实为基层、为人民做好服务,推动我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二、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领导干部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直各工作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镇党委委员、乡镇政府副乡镇长。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下乡村和企业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每月下乡村和企业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7天;主要业务工作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和在乡镇设有下属机构的县直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每月下基层时间不少于10天,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基层时间不少于10天;与乡镇和“三农”工作联系较少的县直部门,可根据县委、县政府每个时期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务,自行确定下基层的时间。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要求(一)加强理论学习,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结合实际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的学习,加强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自身素质,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活动中,为基层出谋划策,排忧解难。(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扎实苦干,积极主动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求,扎扎实实地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实实在在地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实事。(三)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一律轻车简从,严禁追求享乐、吃喝玩乐、铺张浪费。在乡村工作期间,不需乡镇领导陪同的,尽量不要求陪同,食宿一律自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四)坚持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定要有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的工作目标,带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新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严禁以下基层的名誉,游山玩水、吃喝玩乐、败坏党风政风。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方法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对在基层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的内容和结果要作好详细的记录。记录采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作的《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考核纪实手册》,于每年年底由各乡镇、各单位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购买。下基层调研活动的记录一定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一经发现,将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督查与考核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的督促检查,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下基层记录本的方式。具体督查办法是:县委常委、各乡镇党委书记由县委主要领导抽查;县政府副县长、各乡镇乡镇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抽查;县直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抽查;县直各工作部门副职领导由单位主要领导抽查;各乡镇党委委员由乡镇党委书记抽查;各乡镇副乡镇长由乡镇长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要作好记录,如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要及时督促完成,经屡教不改的,向上一级领导报告。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的年度督查工作由县委督查室负责,县直各工作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末将领导干部下基层记录本送县委督查室核查登记,由县委督查室按季度在全县通报,年终将督查情况汇总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和调整的依据。七、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八、县人大、县政协可参照本规定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1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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