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雨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学校或相关单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或突发紧急事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以下简称润雨计划)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润雨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润雨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润雨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资助对象
第五条润雨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学校或相关单位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或政府资金一时不能马上拨付到位的突发紧急事件。在同等困难条件下,润雨计划将优先考虑处于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和相关单位。
大范围的特大自然灾害,按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救助,不在润雨计划资助范围。
润雨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为:配合政府,重点支持一些地方发展学前教育,购买儿童读物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予以补助;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对死伤师生紧急救助行动予以资金补贴的;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须对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到校报到交通等费用予以补助的;因发生局部传染性疾病,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采取的应急措施予以资金补贴的;因种种原因导致相关学校或单位房舍倒坍、须对相关师生及其他人员采取的紧急安置措施予以资助的;因局部性水灾、旱灾及其类似天灾,须要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推广进校园,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实施一次性紧急资助的。
申请办法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既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亦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润雨计划资金的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获得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和相关单位,基金会将与其签订资助协议。为使所签协议便于执行、监督并具有法律权威性,该协议视情况,既可由基金会与学校和相关单位直接签订,亦可由基金会与学校和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签订。协议中将明确规定签字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基金会将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受资助学校和相关单位名单、资助内容、资助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对获得资助的学校和相关单位,资助款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由基金会一次或多次直接拨付到学校或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亦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第十条各学校和相关单位,均要建立润雨计划受资助档案。协议文本及相关资金的签收、使用、执行情况等资料要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润雨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基金会和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对润雨计划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润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要向社会公告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润雨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资助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润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按协议及时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3.基金会在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润雨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2.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3.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责任在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外,将终止润雨计划在相关学校、单位的执行,并追回有关资金。对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通报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润雨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润雨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润雨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