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适用哪个国家的劳动法律来解决争议。我国在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规定在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时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我国法律。但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我国已经建立起解决劳动争议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其中实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程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4月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解决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