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
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一个县(区)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经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消防机构已由公安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共同领导改由应急管理部领导,其上级机关为市级消防支队,消防支队的上级机关为省级消防总队,省级消防总队归省应急管理厅管理。消防机构是省直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机构职责
消防大队在上级消防支队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动态,适时向政府报告工作,负责制定消防建设规划,不断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条件。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按照审核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重大和一般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6、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业务建设
7、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情况,指导中队制定灭火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随时做好战斗准备,组织火灾扑救
8、指导进行消防战术、技术和军事体育训练,开展消防战术、技术研究,提高部队的灭火战斗能力
9、加强管理教育,严格执行条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部队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战斗作风,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0、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高度稳定,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1、搞好后勤建设,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31 17:40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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