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简称CCA或中消协)于1984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吸收为正式会员。
200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暨表彰大会”。
2005年12月27至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届五次理事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
2008年6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1年1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2016年3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
2018年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四次会议。
2021年7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3年10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组织推举的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协会宗旨履行职责。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和协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自觉维护协会形象和名誉;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审议会议文件;
(三)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协调做好该单位、该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理事不得以理事身份及其他在协会任职身份从事与协会业务无关的活动。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自己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该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2022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拥有2个常设机构、9个内设机构、1个实体机构。
组织会员
截至2021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拥有在全中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注:该章程中的会员部分内容未在协会官网公布)
业务资产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督促鉴定人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协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一)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现任领导
建设成就
晚会活动
3·15晚会》是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国家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主办单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每年3月15日晚共同主办并现场直播的一台公益晚会。3·15晚会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品牌节目,自1991年起,每年3月15日晚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中国直播。
会议交流
2014年3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研讨会”。有关立法、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的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律师,江苏、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四川等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代表参加会议,副秘书长董祝礼出席会议并讲话。
2020年1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长租公寓经营模式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围绕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同志,中消协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律师团律师、消费者代表,以及有关媒体参加了会议。
报刊资源
中国消费者》杂志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全中国各地消费者协会联办的大型月刊。
中国消费者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一张消费维权领域专业报纸。1985年10月7日正式创刊。
国际合作
截至2021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
荣誉表彰
2021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啄木鸟奖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立的奖项,奖项是为了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依法参与消费环境监督。
培训工作
2023年5月25至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陕西省西安市组织召开2023年部分地方消协组织秘书长培训班。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彭新民做开班讲话,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蓬勃到会致辞。陕西、吉林、湖北、新疆等15个省市消协组织秘书长和有关负责同志70余人参加培训。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以“3·15”数字及地球人形组合图组成,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底色为绿色,反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彰显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中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
协会会徽可以在协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协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会徽的制作标准和使用规范,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另行规定。
精神文化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歌为《当你需要的时候》由孟庆云作曲,阎维文演唱,2019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5周年之际,刘媛媛携中国消费者协会员工共同演唱该会歌。
协会的宗旨是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历年主题
参考资料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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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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