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消耗物
“不可消耗物”的对称
可消耗物是“不可消耗物”的对称。依其性质使用一次或数次后,即丧失其客观存在而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加以使用的物。如食品、燃料、爆炸物、皮革原料等。区分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它与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有关。例如可消耗物只能作为供消费之用的借贷合同的标的,不可消耗物则可以作为租货合同、借用合同的标的。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7 11:07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