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协议书
法学术语
海损协议书,是指共同海损发生后,船方在交付货物时,与收货人签订的要求收货人提供
共同海损担保
以及确定处理共同海损适用的法律、聘请理算人等问题的协议。因共同海损措施一般是由船方先行决定的,费用大都也是由船方垫付的,所以船方为能从货方处取得补偿,需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以作为今后理算和诉讼的依据。
性质
海损协议书的性质是“自己保证”,因此并不构成我国《
担保法
》所规定的保证,其履行依赖于货方本身的信用。
如收货人不签订海损协议书,船方有权留置货物并提交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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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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