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中国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的一个重要平台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AETATS),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等组成。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主要职责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洽谈会,研讨会和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活动,推动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研究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正常化、便利化;
(二)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两岸经贸交流过程中衍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两岸间的展览、展示和培训活动;
(六)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书籍;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务。
业务范围
信息交流、经贸合作、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会 长: 高 燕
副会长: 曹凤威
会领导: 谭书富
秘书长: 曹凤威
下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部、会展部、会员部、调研部。
组织会员
从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英译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简称海贸会(英译简称AET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等自愿结合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海峡两岸经贸问题,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洽谈会,研讨会和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活动,推动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研究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正常化、便利化;
(二)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两岸经贸交流过程中衍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两岸间的展览、展示和培训活动;
(六)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书籍;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海峡两岸经贸活动、学术研究和热心于两岸经贸交流与促进的企业、社团和机构。
个人会员系指从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或学术研究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热心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从事两岸经贸活动、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三)在两岸经贸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二)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审核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其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特约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及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4月27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海贸会简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海贸会领导.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章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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