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是两岸60年来首次互设“具官方性质的机构”。为到台观光的大陆游客提供急难救助并协助处理旅游纠纷。
主要职责
经过海旅会和台旅会双方的初步商定,台旅会北京办事处将于5月4日开业揭牌。双方办事处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两岸旅游的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促进两岸旅游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台旅会与海旅会所设办事处的功能与任务不尽相同。台旅会“驻京办”以推广台湾境内观光旅游资源为主要工作,而海旅会台北办事处则是为到台观光的大陆游客提供急难救助并协助处理旅游纠纷。
理事成员
会 长: 邵琪伟 中国旅游协会会长
执行会长: 杜 江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副 会 长: 段 强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学武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敏亮 上海锦江集团董事长
秘 书 长: 李世宏 国家旅游局港澳台司司长
副秘书长: 刘克智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台北办事处主任
李亚莹 国家旅游局港澳台司副司长
单钢新 国家旅游局港澳台司副司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英文名称为 Association For Tourism Exchange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缩写为ATET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有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专门从事海峡两岸旅游交流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增进海峡两岸旅游业的沟通和了解,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2、 开展对台湾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对台旅游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3、经国家旅游局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公布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4、经国家旅游局和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公布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名单;
5、与台湾民间旅游行业组织、团体建立关系,通过洽谈会、研讨会、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各种方式促进海峡两岸旅游业的交流与合作;
6、与台湾民间旅游行业组织、团体研究、磋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7、协助政府处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中产生的问题、纠纷和突发事件;
8、为从事海峡两岸旅游交流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提供咨询和服务;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工作以及会员等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致力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的旅游行业社
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海峡两岸旅游交流研究的学术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6、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6、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主管部门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