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政府组成部门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为主管海南省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历史发展
海南建省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起,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机构的职能部门正式成立,该事务委员会专门有宗教事务处,编制6人。
1995年4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为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但其单位性质和职能不变。
2008年7月,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又更名为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经济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教育科技处、文化宣传处、宗教事务处(海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51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少数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三)负责督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在本省的贯彻落实;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四)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
(五)负责组织全省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参与组织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参与拟订本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八)负责全省民族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全省民族工作队伍的建设。
(九)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族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和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后勤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省民族系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监督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制订民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协调或配合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散居(城市)民族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经济科技发展处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调研、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督民族地区经济政策的实施;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推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民族地区特色村寨建设;协助有关部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文化教育宣传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和民族教育等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办省政府主办的黎族苗族“三月三”节庆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负责机关和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落实民族教育政策,参与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少数民族卫生医药事业,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挖掘整理工作。
人员编制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
现任领导
符秀容 党组书记、主任
黎梁东 党组成员、副主任
符策龙 党组成员、副主任
参考资料
单位职能.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单位概况.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8 10:54
目录
概述
历史发展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