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艇属公安船艇。
海关缉私部门依照《
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使用海关缉私艇开展海上缉私活动。
海关缉私人员有权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查问随船人员;查阅、封存或暂扣船舶运输的各类单证、运输货物的有关单证、随船人员个人证件、船舶航行资料、
日志及通信文件、往来电文等;封闭导航及通信设备;对涉嫌
走私的船舶、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扣留;对逃逸的走私嫌疑船舶,海关缉私艇可连续追缉至公海。
1、缉私艇发现走私嫌疑船舶并靠近准备登船检查时,应发出明确停航受检信号、指令,同时表明身份,并确认对方知悉。对拒不停船的,可以采取强行登船等措施或按规定使用武器。
2、检查走私嫌疑船舶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缉私人员共同进行。登上被检查船只后,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船方配合检查。船方应派员在场配合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单证、资料等。
3、检查走私嫌疑船舶时,被检查船船长应在海关缉私人员的监控下测定船位并标于对方的海图上,由其签名并签注时间后,封存其海图、航海日志及通信文件和往来电文等。海关缉私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被检查船舶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予注明。
海关缉私艇舷号标示于缉私艇艇艏两舷,用仿宋体标示“海关”字样加舷号,字体颜色为白色;上层建筑驾驶室两侧用手书体标示“中国海关”字样,字体颜色为大红色;艇体(主甲板以下,水线以上部分)为浅灰色;甲板为草绿色;上层建筑(主甲板接缝以上)为白色。缉私摩托艇艇体及上层建筑均为浅灰色,艇艏两舷用仿宋体标示“中国海关”字样加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