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对海上保险标的物,从保险责任开始直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最终目的地,即整个运输过程可能遭遇风险责任的正式文件。它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主要的、也是唯一的正式文件,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统一制定的。它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①被保险人或代为投保人的姓名; ②承保的标的物,即船舶、货物或运费等; ③要求承保的险别;④规定承保的期限,即按航程还是按时间定期,或是航程和定期兼保; ⑤确定保险金额并定明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⑥保险费率; ⑦损失处理与争议处理的办法; ⑧保险人姓名 (签章)。
④规定承保的期限,即按航程还是按时间定期,或是航程和定期兼保;⑤确定保险金额并定明是定值保险还是
不定值保险;
2.《
1906年海上保险法》:不管是按照哪一种法律的条文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均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除非该合同是根据本法锁规定的海上保险单形式来体现的。保险单可以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后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