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足球协会简称为:浙江
足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FA。
协会性质
一、浙江足协是浙江省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浙江足协接受中国足协、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总会和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浙江足协是
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协会任务
根据国家、浙江省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浙江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浙江参与全国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协会宗旨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浙江省政府关于体育工作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三、团结全省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浙江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
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
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和足球活动,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增进与各个省市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足球工作者之间的友谊。
协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省足球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二、管理和指导浙江省各级足球代表队。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足球俱乐部建设。对浙江省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训练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浙江省足球运动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浙江省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七、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八、开展国际、国内足球活动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足球运动的对外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比赛场地、器材、设施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和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十、搞好协会自身建设,指导和协助全省各市足球协会的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2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10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奖1次。
相关活动
2022年12月1日,浙江省足球协会召开换届大会,选举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夏海伟连任新一届省足协主席,同时勾画了下一阶段浙江足球发展的“作战图”。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 称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浙江省足球协会,简称为:浙江足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FA。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浙江省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性质
一、浙江足协是浙江省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浙江足协接受中国足协、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总会和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浙江足协是
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条任务
根据国家、浙江省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浙江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浙江参与全国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宗旨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浙江省政府关于体育工作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三、团结全省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浙江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
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
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和足球活动,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增进与各个省市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足球工作者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住所
浙江足协会址设在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浙江体育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省足球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二、管理和指导浙江省各级足球代表队。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足球俱乐部建设。对浙江省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训练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浙江省足球运动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浙江省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七、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八、开展国际、国内足球活动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足球运动的对外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比赛场地、器材、设施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和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十、搞好协会自身建设,指导和协助全省各市足球协会的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备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各市足球协会、全省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和足球训练单位,以及足球俱乐部、从事足球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材料。
(二)协会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包括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协会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称为“会员协会”或“会员单位”。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除非该地区和系统内没有会员协会。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或单位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会员单位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会员单位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浙江省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召开代表大会
一、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代表大会。
三、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委员提交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会员代表制”:
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代表大会职务代表;
二、具备单位会员资格的成员作为代表参加会议,其他代表名单由常委会议审定;
三、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四、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六、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议程
一、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修改章程
一、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对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决定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 审议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授予荣誉职务。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常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规划、计划、规定;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年举行若干次,会议时间由主席决定。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执行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 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 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 管理本会财务。
(六) 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八个专项委员会,即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和市场开发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范,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委员会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主席会议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 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七、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规模较大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协会或单位会员,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地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转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发展青少年、女子足球事业、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浙江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会员在每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第四十四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凡在本省注册,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包括乙级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职业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足球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承办的足球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经营性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维护球迷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代表浙江省参加全运会、各级全国性比赛及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 本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接受浙江省足球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本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浙江省足协和中国足协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本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或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五、俱乐部进行更名和产权转让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九章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八条赛事权利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及受浙江省体育局委托,本会为浙江省足球运动的管理组织,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财务权利、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执行、完成中国足协下达的竞赛任务,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和浙江足协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所辖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四十九条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足球竞赛管理条例以及各级赛事的足球裁判员管理条例。
二、对在本会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比赛、公开比赛,代表浙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之间比赛,除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外,由本会管理。
四、本会单位会员(包括非单位会员的足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辖区内的各级比赛,由该单位会员或主管部门管理。
五、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条比赛申报
一、《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向中国足协申报。
二、在本会管理范围内,由本会主办的职业俱乐部双边公开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十天由举办单位向本会申请报批,并由本会向中国足协备案。
三、在本辖区内举办的需申报的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交税金;依章向中国足协和本会缴纳管理费。举办高级别的比赛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一条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注册的俱乐部和单位会员、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和单位会员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中国足协许可,各俱乐部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五十二条比赛规则
第十章注 册
第五十三条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首次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会员协会章程修改变化时,须报本会另行注册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四条单位会员注册
足球学校、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注册,并由本会向中国足协备案。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五十五条俱乐部注册
一、本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中国足协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中国足协注册。
二、具备中国足协相关要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提供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凡不如实申报者,本会有权不予以该俱乐部注册。
三、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四、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六条教练员注册
一、本省的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中国足协申报审核,并在中国足协注册。本省业余足球教练员在本会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四、职业足球教练员和业余足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运动员注册
一、本省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中国足协注册。本省业余足球运动员在本会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和业余训练单位之间依照有关规定转会、交流。转会按中国足协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十八条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各级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初审注册,并报中国足协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注册,报中国足协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会员协会或足球主管部门注册,报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条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于二00五年八月浙江省足球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三条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浙江省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