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
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浙江省药学会(Zhej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ZJPA)成立于1951年5月,是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浙江省药学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51年5月,中国药学会杭州分会成立。
1956年10月,更名为中国药学会浙江分会。
1989年,更名为浙江省药学会,对外交流活动中保留中国药学会浙江分会名称。
2008年6月28日,浙江省药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
2011年5月18日,以“凝心传承六十载,聚力扬帆谱新篇”为主题的浙江省药学大会暨浙江省药学会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在杭州召开。
2013年11月22至23日,浙江省药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
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药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
2022年5月21日,浙江省药学会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
2023年11月3日,浙江省药学会在钱塘(新)区“打造产业新城、建设一流新区”高质量发展大会上举行了“中国医药港”建设启动和签约仪式。
2024年11月29日,浙江省药学会医共体药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杭州召开。12月,浙江省药学会科学传播专业委员会成立。12月21日,浙江省药学会慢病药学专业委员会成立。12月27日,浙江省药学会静脉用药调配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杭州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学会设理事和名誉理事。
(一)理事。在学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名誉理事。曾担任过学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学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表决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顾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九)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十)审议理事的变更;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监事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届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学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4年。其名称为浙江省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聘任。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截至2023年3月,浙江省药学会下设秘书处,拥有6个工作委员会、33个专业委员会及青年委员会。
组织会员
截至2023年3月,浙江省药学会拥有个人会员近15000人、单位会员近百家。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在浙江省药学会网站注册会员或填写纸质版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由学会秘书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学会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在浙江省药学会网站注册会员或填写纸质版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学会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学会主办的期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学会注销或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2.违反学会规章制度,对学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会员被除名后,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业务资产
学会的业务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中国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药学学术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工作者;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提供医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中国国家有关的科学研究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学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学术交流
2023年7月20至22日,第二届国际MAH合作与创新高峰论坛暨第七届浙江药学大会在钱塘新区开幕。在持续两天的会期中,1200余名来自医药行业的专家学者,聚焦MAH制度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与创新,共谋发展、共赢未来。该次大会还设置了MAH药品监管专场,邀请浙江、广东、上海、安徽、江苏五省药监专家对B证企业的生产许可及监管经验进行了全面的分享。
2023年10月9至10日,由浙江省药学会、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联合主办,台州市经信局、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科协、椒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药学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业委员会承办,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第八届浙江药学大会暨第五届创新药物研究大会”落幕。该届大会以“绿色技术 先进制造”为主题,聚焦医药前沿技术、创新药研发、智能制造、药物经济、医药科普等议题,安排了大会主旨报告和药物合成前沿技术及产业化应用、创新制剂的机遇与挑战、药物绿色连续智能制造技术、药物经济学、用药安全科普能力提升五个分会场,邀请来自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院士、全中国专家等开展交流研讨。
2023年12月9日,由浙江省药学会、浙江大学药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主办的首届浙江省高校药学科普工作学术研讨会在绍兴文理学院图书馆报告厅举行。研讨会旨在充分发挥浙江省内高校在科普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高校学科思政育人需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紧密结合。
学术期刊
《药讯》是浙江省药学会会刊,主要报道医药政策法规、产业调研、学术进展、科研成果、商品信息(政产学研商)等相关资讯。
荣誉表彰
截至2023年3月,浙江省药学会是浙江省民政厅5A级省会组织,“浙江品牌社会组织”,浙江省科协“省级优秀工作单位”,第一批一流试点学会,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总会优胜奖单位。
2023年10月,浙江省药学会入选浙江省民政厅2023年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名单。
2024年1月,浙江省药学会获2023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优秀组织单位。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浙江省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浙江省药学会在浙江省内享有依法开展浙江省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的权利,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该奖励的宣传活动。浙江省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在科学技术研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奖励的候选人。
科普活动
2024年6月23日,“药健康进万家-阳光科普纪行”浙江省启动会在浙江绍兴召开。该次会议以“学国史,促健康”为主题,吸引了众多医药界人士的关注与参与。
培训工作
2023年9月19至20日,由浙江省药学会、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绍兴市药学会协办、浙江时立态合科技有限公司承的“2023年美国药典标准专项培训会”在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古城——绍兴召开,来自食药检院和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约240余名研发、生产及质量人员参加会议。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浙江省药学会的会徽运用直线与圆的几何图形,以篆书“药”字为主要元素设计,“ZJPA”为学会的英文缩写,since1951代表学会成立于1951年,会徽色彩为金色与绿色搭配。
学会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
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社团领导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9 07:20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