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职能机构
浙江省监察厅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职能
浙江省监察厅(与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履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能是:
(一)主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起草关于行政监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负责制定纪律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六)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行政监察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承办监察部和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的信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监察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浏览信息公开栏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监察厅办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九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下载《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信息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浙江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参考资料
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浙江新闻-浙江在线 .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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