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省
物价局是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
副厅级行政机构。
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
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制定全省政府定价的有关制度,根据定价目录分工,制定和调整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
(六)牵头制定和调整全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审批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负责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全省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制定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十二)负责全省价格认证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和价格认证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价格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取得价格专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与其合署)
负责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信息、信访、督查、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接待等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研究起草价格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清理备案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全省价格法制宣传和价格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指导、监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价格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认证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和价格认证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资源环境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实施;拟订全省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资源环境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资源环境价格和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服务业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要经营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经营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实施;拟订全省经营服务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经营服务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经营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经营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相关收费改革、调整方案实施;拟订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有关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与财政部门的分工,提出制定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设立全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公益服务收费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矛盾。
医药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实施;拟订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省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外事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考核;负责全省价格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取得价格专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省物价局设4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分局、省物价局投诉举报中心。
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使用物价所专项编制,共80名,其中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30名、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20名、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分局20名、省物价局投诉举报中心10名。核定上述4个直属行政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