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社会团体
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ZAAM)成立于1987年1月,是一家集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团体的全省性行业协会。
机构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促进浙江省汽车工业发展服务。
协会会刊《浙江汽车》,及时报导行业热点以及省内汽车企业发展的新动态。
2007年11月,浙江省汽车工业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缩写:ZAA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诉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推进浙江省汽车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两新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行业自律和维权、策划与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会展服务、金融服务、行业协调和国内外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承接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参与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各项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人才、管理等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流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行业需求,组织、协调、举办国内与国际各类与行业发展相关的展览(销)会、技术交流会、人才交流会和行业论坛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管理、职业、保护产业安全等培训;
(九)办好行业信息刊物和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大力推动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
(十)组织并参与企业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和评选工作,参与行业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为行业企业提供和协调融资及租赁相关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四)凡具备上述条件的省内从事本行业生产、流通、经营、维修、咨询、教育和科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原则上按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理事会成员作为当然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出任(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选举或调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具备本职务需要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批准会员入会退会文件。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根据理事会审议确认的《会员入会管理办法》办理会员的日常入会和退会事宜,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审批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解散、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5日本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浙江省汽车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13 09:04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