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指导依法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拟订、协调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指导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六)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工作。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负责民间信仰的行政监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指导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市、县两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做好反恐怖、反邪教工作。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委主任、党组书记:鲍秀英
副主任、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陈振华
副主任、党组成员:邵中
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钟新章
副主任、党组成员:金伟
党组成员、省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毛秋红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接待、信访、信息、网络、政务公开、应急管理、新闻报道、保卫等工作。
政研处
牵头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组织协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对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地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本委的宣传以及编辑相关内部资料。
民族一处
负责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负责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协调民族关系,指导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少数民族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应事务;促进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民族二处
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协调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浙新疆籍人员的服务、管理。承担省新疆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宗教一处
依法对佛教、道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佛教、道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佛教、道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佛教、道教等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处理佛教、道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佛教、道教工作。
宗教二处
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天主教、基督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与我省教会的关系,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省进行渗透的意见;负责处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天主教、基督教工作。
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做好伊斯兰教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调研等有关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做好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调研等有关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
人事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参与考察和推荐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搞好宗教团体换届,提出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名单;制订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宗教院校教学方向、招生计划、学员政审等工作;管理委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出国(境)具体事宜。
机关党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和委党组的要求,制定理论学习和相关知识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落实,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新党员,努力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程序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领导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协助党组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九)检查和处理党员违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和实施相关处理意见。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政府行政中心2号楼5层
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单位概况.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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