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是
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由省级文艺家协会、市文联、省级产业文联、省内大型企业文联和其他省级文艺类行业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桥梁。它成立于1954年,是浙江9个人民团体之一。
机构情况
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37个团体会员,分别为浙江省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浙江省美术家协会、浙江省书法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浙江省曲艺家协会、浙江省舞蹈家协会、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浙江省摄影家协会、浙江省杂技家协会和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等13个省级文艺家协会,11个市文联和13个省级行业(企业)文联。截止2020年2月,省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共有会员23517人,其中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5653人。
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书记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领导文联机关和直属机构。
省文联本级领导机构为党组、书记处。下设6个机关职能处室,直属12个省级文艺家协会、3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1个企业。
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浙江文艺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省文联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文艺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承担思想政治引领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指导、协同各团体会员执行文联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全委会的决议部署,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三)参与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协商沟通,开展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机构、团体合作,凝聚全省文艺事业发展合力。
(四)组织文艺精品创作、理论研究、文艺评论、学术交流等。承办全省重大主题文艺创作活动。负责文联系统全省性文艺奖项的评奖工作。开展面向基层的文艺志愿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拟订全省文艺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
(五)参与拟订全省文艺人才发展规划。组织人才队伍培训,培养和扶持优秀文艺人才。开展文艺界行风建设,培育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追求德艺双馨。
(六)依法维护文艺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文艺组织、文艺工作者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自律工作。
(七)负责与中国文联、各省(区、市)文艺界的联系和交流。开展与国际、港澳台的文化艺术交流,助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
(八)指导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扩大文联组织覆盖。联络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负责文联网上平台建设。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章程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0年12月30日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英文全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ZFLAC”。
第二条 浙江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省级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联、省级行业(企业)文联以及其他省级文艺类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浙江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浙江省文联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浙江省文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和“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使命、任务和担当;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伟大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红船精神和浙江精神;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繁荣发展浙江文艺事业,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文艺界的磅礴力量!
第四条 浙江省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浙江省文联及地方各级文联实行分级管理,省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市、县(市、区)文联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文联的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文联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对省级直属文艺家协会负有管理职责,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 浙江省文联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
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
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改革创新,增强活力,改进
工作机制、方法手段和工作作风,真正成为文艺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浙江省文联通过采风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评奖展演、文艺批评、权益保护、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浙江省文联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与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十条 浙江省文联鼓励和支持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文艺创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努力反映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十一条 浙江省文联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扶持重点文艺评论力量,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积极作用,办好文艺批评刊物和网络平台,及时反映文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坚持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褒优贬劣,激浊扬清。
第十二条 浙江省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浙江省文联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发挥好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行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行业(企业)文联队伍;推动县(市、区)建立文联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五条 浙江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承接适合文联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服务职能,代表文艺工作者参与公共事务。
第十六条 浙江省文联加强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特别是长三角地区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
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
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浙江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文艺家协会、各设区市文联为浙江省文联团体会员。省级行业(企业)文联以及其他省级文艺类组织,拥护浙江省文联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浙江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浙江省文联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适时吸收扩大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和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符合条件的文艺家入会,加强对文艺“两新”的团结引领和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浙江省文联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浙江省文联有关法律权益保护的权利;
(四)有对浙江省文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浙江省文联章程;
(二)执行浙江省文联决议;
(三)维护浙江省文联合法权益;
(四)完成浙江省文联部署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向浙江省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浙江省文联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浙江省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浙江省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浙江省文联章程;
(四)选举浙江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浙江省文联特邀产生。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浙江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
(一)执行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浙江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浙江省文联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浙江省文联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是浙江省文联和主席团的办事机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文联视需要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书记处成员、委员会委员和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文联经费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文联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可在团体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变相分配。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文联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文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及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交流、培训工作,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联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文学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组织联络处
负责同国际间及台港澳之间的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和相关接待、申报事宜,负责与中国文联、兄弟省(市、区)文联、省内各市文联、企业文联的联络工作;负责联系和联络文联委员、文艺界知名人士;联络群众性文艺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接待由中国文联及其直属文艺家协会组织来访的外国艺术家和文艺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省文联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省文联系统人员的出访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及护照、签证的办理和艺术档案工作。
创作研究处
组织联络全省文艺理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研究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探索新时期文艺创作和文联工作规律;负责研究、拟定文联重点文艺创作规划;负责文联重大文艺奖项的评审与管理;推动全省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开展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
文化产业处
负责省文联系统内的计划管理和产业管理,编制文化产业的中、短期规划和各年度的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各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经营、投资、基本建设方面的计划财务工作;协助领导搞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可行性意见;负责系统内的非公共财政拨款经费的管理、统计、审计工作,参与实施会计委派制度;负责财务、统计、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构领导
现任领导
主席团
副主席:
杨守卫、
陈振濂、
赵雁君、
茅威涛、
麦家、
翁仁康、
臧军、沈旭微、杨劲、杨明明
省文联驻会领导
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赵晓刚、
王先中、余旭红、曹鸿、童颖骏(挂职)
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张赛飞
荣誉委员:
朱明溪、钱法成、张 浩、叶文玲、陈继武、孙银标、张思聪、林晓峰、黄亚洲、程蔚东、赵和平、来颖杰、王国富、陈一辉、傅 丹、郑朝阳、吴天行、黄先钢、田宇原、柳国平、张均林、应雪林、翁鲁敏、郁伟年、邹跃飞
历届领导
2010年12月24日至26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许江
副主席:吴天行(任至2013年3月)、田宇原(2013年3月接任)、黄先钢(任至2014年11月)、程蔚东、赵和平(任至2015年9月)、来颖杰、王国富、茅威涛(女)、麦家、陈振濂、陈一辉(女)、傅丹(女)、郑朝阳(女)、马锋辉(2014年12月起任)
名誉委员:史行、朱明溪、钱法成、张浩、叶文玲、顾颂恩、陈继武、孙银标、张思聪、林晓峰、黄亚洲
2005年11月6日至9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许江
副主席:林晓峰(任至2010年5月)、吴天行(2010年5月接任)、黄亚洲、程蔚东、赵和平、茅威涛(女)、陈一辉(女)、傅丹(女)、郑朝阳(女)
名誉委员:史行、朱明溪(女)、袁一凡、赵辉君、钱法成、张浩、叶文玲(女)、顾颂恩、陈继武、孙银标、张思聪
2000年12月13日至16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张浩
副主席:林晓峰、潘公凯、叶文玲(女)、黄亚洲、程蔚东、顾颂恩、茅威涛(女)、陈继武、孙银标、张思聪
名誉主席:黄源、顾锡东
1995年11月22日至25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顾锡东
副主席:张浩、钱法成、肖峰、张曦、叶文玲(女)、黄亚洲、程蔚东、陈继武、孙银标、林晓峰
名誉主席:黄源
1990年12月24日至27日,浙江省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顾锡东
副主席:袁一凡、钱法成、肖峰、叶文玲(女)、赵辉君、陈继武
名誉主席:黄源、陈学昭
名誉委员:于冠西、史行、朱明溪(女)、余明、沙孟海、汪静之、莫朴、唐向青
名誉委员:于冠西、史行、朱明溪(女)、汪静之、莫朴、袁一凡、赵辉君
名誉委员:于冠西、史行、朱明溪(女)、袁一凡、赵辉君、钱法成
1980年6月20日至29日,浙江省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主席:林淡秋
副主席:黄源、高光、唐向青、余明、陈学昭(女)、许钦文、莫朴、朱明溪(女)、顾锡东、孙晓泉
秘书长:胡一元
1979年2月5日,经浙江省委批准,恢复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成立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筹备小组。
组长:林淡秋
副组长:唐向青、余明、胡一元、许钦文、张西华、朱明溪(女)
1954年7月27日至8月5日,浙江省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8月4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正式成立。
主席:宋云彬
副主席:陈学昭(女)、黄逸宾、莫朴、张英杰(盖叫天)
因人事变动,1957年12月20日,经省委批准,由方令孺(女)担任主席,同时增补俞仲武为副主席;1961年12月14日,增补叶克为副主席;1964年3月3日,增补俞德丰为副主席;1964年3月19日,增补林淡秋为副主席。
1950年11月8日至9日,浙江省文学艺术界筹委会80余人在杭州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41人,组成浙江省文学艺术界筹备委员会。
主任:刘开渠
副主任:陈学昭(女)、陈守川、舒模、王子辉
历届党组书记
陈 瑶 2018年10月任命
田宇原 2013年3月任命
吴天行 2010年5月任命
林晓峰 2007年1月任命
高而颐 2003年2月任命
张 浩 1997年5月任命
马佩沄 1994年5月任命
袁一凡 1983年11月任命
高 光 1980年8月任命
林淡秋 1964年3月任命
叶 克 1962年4月任命
商景才 1951年7月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