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学是浙江省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是浙江省的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数学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
学会概况
宗旨:该学会的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省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中文名称:浙江省数学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ZMS
第三条宗旨
本学会的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省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浙江省民政厅。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数学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有关数学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三)开展数学普及活动及数学奥林匹克等活动;
(四)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
(五)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与数学有关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学术水平;
(六)对国家
科学技术政策和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积极发现、培养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优秀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备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从事有关数学工作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二)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本会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承办咨询服务;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浙江省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员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经浙江省数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