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2010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是全省少数民族企业家自愿加入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部门为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
协会简介
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王永昌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首批会员有畲族、回族、满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蒙古族、苗族、白族、布依族、土家族等11个少数民族。本会由五位发起人和三家单位联合发起。五位发起人是:财通控股集团董事长石金禹(满族)、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董事长雷祥雄(畲族)、宁波市东伊顺公司董事长孙玉安(回族)、金华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永金(畲族)、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兰(畲族)。三家发起单位是:财通控股集团、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协会概况
协会目前共有会员86人,分属畲族、回族、满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蒙古族、苗族、白族、布依族、土家族等11个少数民族,由5位发起人和3家发起单位联合发起。5位发起人分别是:财通控股集团董事长石金禹(满族)、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董事长雷祥雄(畲族)、宁波市东伊顺公司董事长孙玉安(回族)、金华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永金(畲族)、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兰(畲族);3家发起单位分别是:财通控股集团、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的宗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研究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工作,帮助少数民族企业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少数民族企业家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1)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探讨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形势;(2)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少数民族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3)加强会员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协作,提供和交流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经济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的信息网络、业务网络和人才网络;(4)为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各民族团结进步服务。
协会章程
《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浙江省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Minority Entrepreneurs,缩写为:ZJAME。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本省少数民族企业家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本省少数民族企业家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研究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工作,帮助少数民族企业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少数民族企业家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领导、浙江省政协民宗委的协调管理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2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探讨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形势;
2、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少数民族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3、加强会员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协作,提供和交流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经济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的信息网络,业务网络和人才网络;
4.为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各民族团结进步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收取标准;
(二)决定本协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八)、(十)项职权,每年举行两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副会长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又事先未经会长批准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开展有偿研究或培训等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及政府的捐助;
(三)会费,包括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的“特别会费”等;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王永昌(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石金禹(满族) 财通控股集团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雷永金(畲族) 金华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会长:
雷祥雄(畲族) 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董事长
孙玉安(回族) 宁波东伊顺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兰兰(女)(畲族) 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东(回族) 杭州瑞风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翁浙敏(畲族) 浙宝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文军(畲族) 杭州市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忠培(畲族) 杭州瑞发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蓝德光(畲族) 蓝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茂顺(畲族) 杭州钱塘石材仓储中心董事长
张鸿均(白族) 宁波华乔工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锦森(畲族) 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云真(回族) 苍南县小童城幼教集团董事长
钟昌德(畲族) 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思奕(畲族) 汉堡阁电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朝印(回族) 义乌市义江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文兵(回族) 义乌安卡迪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自红(回族) 义乌市优素福餐厅经理
钟建光(畲族) 龙游县建光蔬菜食品厂厂长
钟海玉(畲族) 丽水东方水城董事长
蓝育明(畲族)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叶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兼)
兰兰 (女)(畲族) 杭州弘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秘书长
雷春茂(畲族) 三川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马文兵(回族)义乌安卡迪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华(回族) 南湖中国式斗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松美(畲族) 浙江自然博物馆
刘敬滔(回族) 香港MTS国际进出口没有有限公司驻义乌分公司负责人
蓝昌顺(畲族) 杭州弘浙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
机构地址
协会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53号2312室
联系人:周文青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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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