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浙江省学联”,英文译名为“The Students’Fed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ZJPSF”)是
中共浙江省委领导和共青团浙江省委指导下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全省性联合组织。
组织体制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浙江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省学联委员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委员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工作报告;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管理省学联的财产和经费;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省学联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组织章程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修订)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浙江省学联”,英文译名为“The Students’Fed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ZJPSF”)是
中共浙江省委领导和共青团浙江省委指导下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全省性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
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学生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维护国家
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四)加强与兄弟省市学联和港澳台及各国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增进相互的了解和友谊。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原则。
第四条 本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浙江省的会员团体的联合组织,参加
浙江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的研究生会,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省学联代表大会
第十条 浙江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团体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省学联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的数额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团体的名额分配,由省学联主席团在与各地学联和各省属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由各地学联和各省属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章 省学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向省学联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团体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七条 省学联委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十八条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个代表参加。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四)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第二十条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省学联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
省学联主席团向省学联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省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学联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省学联主席团议决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六章 省学联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学联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财产和经费;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省学联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七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其它会员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可以建立学生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可以建立研究生会。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三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团结、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学生开展有助于成长成才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通过校务委员会,畅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沟通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管理创造机会,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审查和议决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大会代表和常任代表,由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主持日常工作,有分校区的高校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并聘请校团委的专职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第八章 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学生联合会是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地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各设区市学联代表大会和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和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解散,必须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