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
2007年在杭州举行的成立大会
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12月8日在杭州举行。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浙江大学副教务长、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副院长、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系主任郑强当选首届理事会理事长。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由浙江大学和富阳特种纤维应用研究所主要发起,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将是浙江省从事树脂基、陶瓷基和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相关领域的广大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产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团结和组织浙江省广大复合材料工作者,开展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复合材料高新产业的发展,为浙江省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为宗旨。
学会简介
学会及其成员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出产业。学会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 缩写为ZJSCM。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由浙江省从事复合材料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浙江省广大复合材料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出成果出人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我省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所在地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高分子复合材料研究所(地址:浙大路38号,邮编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围绕复合材料领域或相关学科开展以下工作:
(一)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促进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编辑、出版复合材料科技书刊、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三)促进和开展对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普及复合材料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复合材料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民间国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开展民间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八)对国家和地方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十)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十一)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民办非企业科技开发实体,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为经济建设服务。
(十三)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复合材料教育、科研、生产和管理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政府及产业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热心复合材料事业,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凡从事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科技群众团体,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我国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和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或资深顾问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要由本会一名正式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秘书处备案;
(三)团体会员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及应履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或理事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本会工作的开展。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二) 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三)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讲座、培训班等;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退会自由权。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组织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 支持学会开展工作,如赞助经费、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日常
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六)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催促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五)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具有老、中、青科技工作者的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免去其理事职务。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增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和任职年龄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不能为专职, 设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议事机构,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处理需要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议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增补、调整等事项,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办公会视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情况需要,也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处理学会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未经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授权,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擅用浙江省复合材料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8 12:17
目录
概述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