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全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科技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提出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编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省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委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
(十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人口学会及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文稿、报告;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会务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指导计划生育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与服务工作。
负责人:杨辉(处长)
(三) 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管理处)
负责草拟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负责新家庭计划活动日常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城市下岗、待业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仲仁(处长)
(四)宣传教育处
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抓好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联系人口学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研究。
负责人:徐文平(处长)
组织制订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规范和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监督、指导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发放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负责计划生育卫生技术培训;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负责人:郑德芳(处长)
(六)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编制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负责人:张万恩(处长)
(七)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编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草案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及项目管理;制订省补助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方案;对省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避孕药具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负责委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委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工作。
负责人:陈伟权(处长)
(八)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金成(专职副书记)
直属机构
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主要职能 1、协助拟订全省避孕药具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基层的避孕药具管理服务工作;2、协助省计生委具体管理、使用和核算中央避孕药具专项经费,协助拟订全省避孕药具工作经费分配方案;3、负责编制、执行全省避孕药具需求、订购、分配、调拨计划;4、负责国家收购及免费调拨避孕药具的质量监测和监控工作;5、协助省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避孕药具市场管理。6、完成国家计生委下达药具供应站的药具管理工作任务。
浙江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能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公益性宣传;2、制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品;3、承办或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大型公益宣传活动;4、负责全省计生系统公益性宣传的技术指导;5、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网上公益宣传和对外宣传。
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成立于1985年,是一所集计划生育临床应用研究、技术指导与服务、技术培训与推广于一体的研究、指导和服务机构,设有办公室、男性研究室、女性研究室、专科门诊部、影像检查室、中心实验室(含PCR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拥有一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拥有三维彩超、计算机辅助
精液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系统、全自动精液冷冻仪、基因扩增仪及性功能检测仪等高新医疗技术设备。专科门诊部开设计划生育、妇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泌尿外科、优生指导,面向广大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主要业务: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计划生育的新技术及适宜技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不孕不育症的诊治;优生咨询和指导;其他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主要职能:1、开展以计划生育及优生优育为主的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内有关研究课题;2、及时掌握国内外计划生育科技动态,协助科技处引进、推广国内外相关的新成果、新技术;3、负责对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4、负责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质量的监测工作;5、负责举办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实习基地;6、配合科技处搞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鉴定和相关防治措施的研究;7、围绕科研、新技术推广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服务宗旨:研究、开发计划生育新技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满足育龄人群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方面日益增强的需求,增进人们身体健康。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湾万塘路256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1、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服务;2、协助制定并具体负责实施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规划;3、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指导;4、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信息的安全管理;5、负责承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资源专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及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维护;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开发利用;6、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应用。
浙江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
主要职能:1、协助制定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2、承办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的专业培训和宣传、卫生技术、药具、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3、负责市、县两级专业师资培训及相关培训业务指导;4、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培训课程大纲、教材;5、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培训工作。
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届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坚决服从省委、省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严格依法行政,搞好优质服务,维护群众利益。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坚决反对和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主任长期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主持工作。
第七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口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人口计生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各处处长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办公室主任在委主任和分管委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领导本处的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处长外出期间,要委托一名副处长主持本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条 凡涉及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人口计生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决策的贯彻落实;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战略、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年度人口计划和基本工作思路及工作要点制定;重大经费安排、建设项目;组织省人口计生委的重大活动,出台重大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措施、奖惩事项;机构人事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人员进出;委直属各单位、下级人口计生委(局)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应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委党组决定。委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主任报告,或事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需要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委领导、办公室主任或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委主任同意后,由分管主任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请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 要认真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各有关市、县(市、区)计生委(局)的意见;涉及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的事项还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倾向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需要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虚心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坚持省人口计生委对市人口计生工作联系制度。委主任、副主任都要分工重点联系几个市(处);处室一般在分管委主任联系的市(地)中确定相应的联系市(地)。联系点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委办公室和有关各处、各单位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十三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各地、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或通报,并视情向社会通告。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主任对委员会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主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法治意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与本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改革方案,制定并下发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政法处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创造条件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对我委所掌握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面向群众、社会的文件,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省政府门户子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委主任、副主任要会同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提出每月主要工作计划和每周活动安排,由机要秘书收集整理并在OA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每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对相关工作的部署,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并做好督查工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任务到各处室, 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主任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主任配合。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综合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市、县(市、区) 和基层单位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考虑;对他们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委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要及时分解、落实,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定期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要认真执行督查,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委员会对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协及其有关机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及有关处室要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协及其有关机构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条 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委领导及各有关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委专题会议和全委机关、委系统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讨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审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年度人口计划和工作思路;审议以委党组名义拟上报省委的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审议委机关及委属单位机构设置与变动等重要问题。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讨论制定全委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研究全委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老干部工作等;视情听取有关市人口计生委、委处室和直属单位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并对前述单位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其它必须由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议题由委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委党组成员提出,委党组书记审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通知和送达各位委党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出席,并必须有半数以上委领导到会。与会议研究议题有关的处长列席。会议由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请示、报告上级的重大事项;贯彻委党组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定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就重要的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和交换意见,作出决定;审定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全省事业经费补助和避孕药具包干经费的安排;研究决定委员会制发的重要文电以及各地、各处室和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通报主任、副主任分工范围内的月度主要工作安排和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委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研究其它需要委领导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于月初,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委主任、副主任提出,经委主任确定。有关处室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经分管委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交办公室发给与会者。与会者应认真研究并准备意见。对一些重大的,涉及部门和处室之间的问题,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协调、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再提交会议审定。如在重要问题上有分歧,可暂缓决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纪要的意见,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分管委主任向主任报告。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三十五条 委务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副主任、各处长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出席。需要时扩大到直属单位负责人、副处级干部。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通报全国、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部署省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讨论本委重要规章、文件、规划、计划和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汇报、讨论委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委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有关材料的准备报送程序同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主任、副主任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委员会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委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国家计生委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委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和参加对象由有关处(室)提出,并经会议召集人确认。一般不编发纪要。
第三十七条 全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决定;通报委内外的重要决定和事项;部署委机关重要工作。
委系统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省的重要文件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决定;部署委员会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总结委系统全年工作,表彰、奖励先进。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大会,要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凡以委员会名义或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实行会议(活动、培训)统筹安排。各处室应在每年初按要求将拟举办的会议、活动计划报办公室,将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分别汇总后,按程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予以明确。大力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各处室每年召开的委级和处室业务性会议原则上应控制在各1次以内,业务性培训班安排1次以内。各类会议要尽量精减压缩规模、时间,力求节俭、便捷、高效。委级会议一般人数不超过150人,时间不超过2天;处室业务性会议一般人数不超过60人,时间不超过1天。未经批准,各处室不得召开要求其他处室、单位及各地人口计生委(局)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会议。
第三十九条 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庆典活动。
第四十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口径,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内容,不得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对已经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和政策,必须认真予以落实。(二)委专题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关系。委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委员会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地、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委员会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向委员会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委员会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处室、单位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三条 属于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自行行文或由相关单位联合行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处室审批或需要主管处室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处室行文,不要通过委员会层层周转。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报送委员会的公文,以及以委员会和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委员会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 以委员会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拟稿,先送办公室核稿,再经委分管领导阅签后,由委机要秘书送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 由主办处室拟稿,先送办公室核稿,并报委分管领导阅知后,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报主任签发。
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按委发文件程序外,还应根据需要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十六条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地计生委(局)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各地计生委(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公文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省的能力和水平。委员会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委员会每年年初都要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确定工作调研课题,由办公室拟定,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确定牵头委领导和责任处室。各调研课题年底前必须写出调研报告。处以上干部要结合各处室业务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亲自动手撰写调研报告,每年1-2篇。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委党组、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委党组、委员会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委员会请示。委主任出省,由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委副主任外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等,原则上要向委主任报告,特殊情况时,要告知委办公室主任或机要秘书;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外出、请假应向委分管主任报告。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委员会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