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期货行业协会
浙江综合性行业组织
浙江期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浙江省(不含宁波)期货经营机构自律性管理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简介
浙江期货行业协会成立于2008年11月3日。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及相关法规,加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及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期货经营机构依法规范运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教育培训部、维权中心四个部门。在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以及浙江期货行业维权中心。
截至2019年12月,协会会员共计224家,联系会员11家。协会聘请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会刊《浙江期货市场》,作为协会同会员及对外联系的重要窗口。
在新的起点上,协会将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章程》,在浙江证监局的监督指导下,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工作团队;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竭诚为会员服务、为投资者服务,联合业内专家,深入市场调研,引导市场创新,提升自律水平,增强会员综合竞争力,打造与提升期货公司“浙江板块”的整体形象,为服务浙江经济、推动浙江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协会章程
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期货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缩写ZJF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不含宁波)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促进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浙江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及其浙江监管局组织和督促会员执行期货法律、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行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浙江证监局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四)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按照规定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搜集、整理国内外期货业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期货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八)开展期货业的民间国际交流;
(九)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凡经批准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从事期货业务;
(四)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境内注册从事期货业务;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营业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没有期货营业部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浙江期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协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大会决议事项表决权;
(三)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对本协会的处分进行听证、申辩的权利;
(八)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
(六)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七)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审议本协会的会员年费标准;
(七) 审定本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八)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九)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浙江证监局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的法人机构(除宁波)及会员单位共同推荐的会员;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历3年以上;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六)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各地期货业同业例会系本协会在当地开展自律活动的工作形式,依据会员大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使职能。同业例会接受本协会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证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证监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13 13:19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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