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成立于1994年3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教育部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发展历史
为纪念竺可桢老校长的卓越功绩,弘扬他亲自倡导的“求是”精神,开拓海内外共创教育大业渠道,加快浙江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栋梁人才,1994年3月,
浙江大学联合社会各界成立“
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基金会”。
2000年5月,原“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基金会”和原“杭州大学基金会”融合而成新的“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基金会”。
2004年1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基金会”重新进行登记注册,更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6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国家民政部重新进行登记注册,更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0年2月,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被民政部授予“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等级。
2024年6月29日上午,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杨卫教育基金捐赠暨成立仪式在杭州举行。
2024年6月30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经济学院金雪军教育发展基金成立。
建设宗旨
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业务范围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浙江大学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浙江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浙江大学人才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六)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七)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理事成员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路甬祥
顾问吴朝晖
理事长任少波
副理事长 罗卫东
理事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立忠
石毅铭
叶桂方
包迪鸿
朱世强
任少波
刘继荣
许 翾
李凤旺
李晓明
应 飚
沈黎勇
陈昆松
罗卫东
罗建红
赵 建
胡 炜
胡征宇
傅 强
楼成礼
监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罗泳江
胡素英
秘书长:沈黎勇
副秘书长:顾玉林、党颖、翁亮、徐瑞君
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Z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基金会运行发展的全过程中。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浙江大学教学和科研设施建设;
(二)支持浙江大学人才引进,包括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资助优秀教师和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及召开国际学术会议;
(四)设立奖教金、奖学金,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五)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名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五)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更名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更名或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笔投资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7月4日三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项目介绍
目前社会各界通过基金会设立的捐赠项目有400余项,包含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人才引进基金、设立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学科建设、资助校园文化以及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等有利于浙江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种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各界通过全额、部分捐款或者冠名等方式,先后捐建20多栋教学科研建筑,为我校培养卓越人才、充分整合资源、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校园环境。
人才引进项目:通过设立各种讲座教授基金和人才培养基金,请进大师级人才,同时吸引、稳定、培养一流教师队伍,已有光彪讲座教授、永谦学者等项目。
奖助学金项目:奖、助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长,在基金会资助项目中,有近1/3的项目是社会各界人士和校友捐赠的奖、助学金,基金会每年资助学生3600人,年度资助总额1200多万元人民币。
国际交流奖学金项目:为实现浙江大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的目标,校友和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赠设立21项国际交流奖学金,年度资助总额约370万元人民币。
学科建设发展项目:支持学校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扶植浙江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致力各种学术研究,为社会实践提供科学依据,社会各界设立了多项学科建设发展基金。
校园文化活动项目:资助多项学生社团活动、文化体育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进一步提升校园文化内涵、营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基金会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从地震灾后小学重建到西部地区稻鱼共生系统项目,从全国性的节能减排大赛到面向全球华人中学生的数学奖项,以及广西宜山西迁纪念碑、云南屏边希望小学的建设,基金会成为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公益事业的坚实桥梁。
捐赠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浙大发[2007]3号
(2007年1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私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发展联络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对外发展联络、校友事务管理、社会办学资源拓展工作的直属机构。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单位)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具体负责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学校基金包括竺可桢教育基金及面向全校的有关专项基金。
第九条 各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一),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有关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浙江大学汤永谦学科建设发展基金”、“浙江大学南都奖学基金”、“浙江大学土木建筑规划教育基金”、“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何志钧教育基金”等。
第十三条 除外设奖助学金外,以浙江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有关社会捐赠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从段永平先生、刘昕女士募集捐赠和丁磊先生捐赠的等额配比基金中予以资金配比(单项不超过100万美元)。享受配比的捐赠项目必须是在校基金会秘书处联系备案的,与浙江大学(或校基金会)正式签约的,其资金进入校基金会帐户的项目。具体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配比基金的设立原则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报配比基金的捐赠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基金由相关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校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基金会会同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校基金会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浙江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附件二),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学院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竺可桢教育基金或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由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浙大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评估等级为5A级。
2022年5月,入选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提名公示名单(慈善楷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