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隶属于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监督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并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受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现任领导
王斌: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黄宪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处级领导干部(参公)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执法监督处牌子)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听证等工作,以局的名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司法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投保环责险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制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组织执行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综合与科技处
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的履约工作。受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五)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和环保“以奖代补”考核工作。
(七)生态保护处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
拟订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组织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大气环境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应对气候变化处(挂环境信访与舆情处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系统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访、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工作。协调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和宣传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牌子)
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行业扶贫有关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按照规定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牌子)
承担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市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拟订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机制并推动落实。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被济南市财政局评为“济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6月18日,被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事业单位
(一)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等工作。
(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网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纪念)活动。拍摄环保资料。与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为开展机动车排污防治和成品油油气回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环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
主要负责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核和审查工作。
(五)市环境研究院
承担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各类环境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编制研究工作;承担济南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排污交易等环境政策的研究;承担济南市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各类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析等环保技术的研究工作。
(六)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及其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引进国外废弃物项目以及危险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七)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受市环保局委托,依法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总量减排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全过程检查;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负责“12369”环保举报受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固体废物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工作等。
(八)济南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中心
主要负责科学规划全市环境监管网格,负责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及其重大的环境问题;指导、监督、考核下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中心的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