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设立济南市市中区科学技术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重大专项、企业自主创新、重点新产品、成果转化、国际合作、难题招标、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的申报、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三)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区的创建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五)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六)提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申报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八)负责本级财政预算中科技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九)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的联合,实施产学研工程和生产力促进工作。
(十)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区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对各类科技示范园、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业务指导。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科学技术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上级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拨付、财务监督和决算;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教育执法和科普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展规划科
负责拟订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负责编制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经费预算;负责全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和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市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评审、奖励及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联合,实施产学研工程;负责全区重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中间服务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科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各类科技示范园、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业务指导;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科技管理科(挂地震办公室牌子)
负责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法规的贯彻办法或意见;负责科技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全区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承担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承担区创新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创新型城区建设工作任务;负责全区科技人才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全区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的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合同的实施、监督工作;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防震减灾执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拟订防震减灾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防震减灾法规的实施;负责地震监测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地震应急管理和震害防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区科学技术局与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